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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五條清晰且明確地規(guī)定,在政府采購工程領域,若項目依法不進行招標,那么就必須依照政府采購法以及本條例所規(guī)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來開展采購工作。但這其中,“依法不進行招標” 該如何精準理解呢?在日常實際操作過程中,又有哪些具體情況能夠被認定為屬于 “依法不進行招標” 的范疇呢?小編經過全面深入的資料整理,現(xiàn)將詳細匯總如下。
所謂 “依法不進行招標”,其核心依據(jù)來源于《招標投標法》的相關規(guī)定,意味著某些特定項目依據(jù)法律條文可以不必啟動復雜的招標流程。具體到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,主要存在以下幾種常見情形。
其一,處于分散采購限額標準以上,卻尚未達到招標限額的政府采購工程。以某地區(qū)為例,當?shù)匾?guī)定分散采購限額標準為 50 萬元,招標限額為 400 萬元。若一項政府采購工程預算為 100 萬元,它超過了 50 萬元的分散采購額度下限,但又未達到 400 萬元的招標限額,在此情況下,該工程便無需進行招標程序,可通過其他合法采購方式推進。
其二,契合《招標投標法》第六十六條所規(guī)定可以不招標的項目。比如,在涉及國家安全的軍事設施建設項目中,出于保密需求,不適宜向社會公開招標,只能采用特定方式選定供應商;又如,在突發(fā)地震后的搶險救災工程中,爭分奪秒搶救生命財產是首要任務,無法按照常規(guī)招標流程操作,這類項目均可依法不進行招標。
其三,滿足《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九條規(guī)定可不必招標的項目。例如,某科研機構的一項實驗設備采購項目,該設備需要采用全球的技術才能滿足科研需求,市場上沒有可替代產品,此時就符合不招標的條件;再如,某大型企業(yè)在廠區(qū)內進行的小型辦公樓翻新工程,該企業(yè)自身具備相應的施工能力,能夠自行建設,那么該項目也可以不進行招標。
其四,其他特殊情形。這一兜底條款涵蓋面較廣,例如一些受新出臺的地方性法規(guī)特別規(guī)定的項目,或是因項目性質特殊,如藝術創(chuàng)作類的建筑項目,需要特定藝術家團隊參與,常規(guī)招標無法滿足需求;又或是項目緊急程度極高,如公共衛(wèi)生事件下急需建設的臨時醫(yī)療設施項目,根本來不及進行招標程序等,都可能被認定為依法不進行招標的范疇。
準確把握 “依法不進行招標” 的內涵及適用情形,對于政府采購工程的合規(guī)操作、保障采購活動的公平公正與高效推進具有重要意義。它不僅有助于規(guī)范政府采購行為,維護市場秩序,還能確保財政資金得到合理、有效的利用,實現(xiàn)政府采購的多重目標。